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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生。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受理费63.6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3.64元)。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