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顺利、董艳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顺利,董艳明,董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580号申请人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北段128号。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董顺利,农民。被执行人董艳明。被执行人董文利。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顺利、董艳明、董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董顺利、董艳明、董文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280元、执行费15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