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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焕康与邱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焕康,男,193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邱伯荣,男,193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焕康和被执行人邱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邱伯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伯荣所有的银行存款2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