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袁自强与张善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自强,张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袁自强,居民。被执行人张善建,居民。本院在执行袁自强与张善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善建应向申请执行人袁自强给付人民币652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