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执字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瑾与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瑾,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执字00040号申请执行人王瑾。被执行人曾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瑾与被执行人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瑾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小平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50000元,剩余债权5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王瑾在发现被执行人曾小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