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卢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