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凤阳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凤阳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凤阳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忠浩。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订立了《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汇峰国际城”项目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在2014年5月6日前预付给乙方第一期制作款(合同金额的40%)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乙方应在制作期内提供样片,甲方收到样片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制作费(合同金额的20%)壹万壹仟元整(即11000元)。甲方认可乙方制作的宣传片样片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制作费尾款(合同金额的40%)贰万贰仟元整(即22000元),乙方在收到尾款后交付所有成品。”合同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中止合同执行超过一个月,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制作款22000元,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三维动画样片,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确认定稿。但此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制作款,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仍不予理会。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维动画制作费3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其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一份;2、《福建佳视公司三维动画制作素材交接单》、《福建佳视公司三维动画脚本确认单》、《福建佳视公司成片定稿单》、《福建佳视公司定稿确认签收单》各一份(均为电脑打印件);3、银行业务回单一份。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证明资料中除《福建佳视公司成片定稿单》因签字人身份不明不予采纳外,其余证明资料可以相互佐证,在目前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汇峰国际城项目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总时长180秒;2014年4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项目的制作素材,并向原告预付第一期预付款;本项目制作期28天(不含法定节假日),自被告完成全部前期工作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制作期,修改期将根据修改量另行商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样片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地提供修改意见,原告根据修改意见对样片进行整改,如逾期未提供修改意见,视同被告确认样片合格;合同总金额55000元,分期支付:(1)被告在2014年5月6日前预付给原告第一期制作款22000元,(2)原告应在制作期内提供样片,被告收到样片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制作费11000元,(3)被告认可原告制作的宣传片样片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原告支付制作费尾款22000元,原告在收到尾款后交付所有成品;被告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向原告付款;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均可向其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汇峰国际城项目的制作素材并支付了第一期制作款22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脚本,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确认同意按该脚本制作宣传片。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样片,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确认同意按此样片制作成品,并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三期款项33000元。期届,被告未付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到、认可原告制作的宣传片样片后,合同约定的第二、三期制作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制作费合计3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应承担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凤阳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凤阳信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超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