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于进学、杨建龙等11名原告与被告曲阳县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学,杨占中,杨永坡,杨铁栓,郑艮良,李乱群,李乱恩,杨建龙,张凤匣,李乱江,于少坤,曲阳县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81号原告于进学,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杨占中,男,194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永坡,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铁栓,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郑艮良,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乱群,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乱恩,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建龙,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凤匣,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乱江,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于少坤,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于进学、杨建龙。委托代理人郭瑞琴,原告于进学亲属。被告曲阳县环境保护��。被告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本院在审理于进学、杨建龙等11名原告诉被告曲阳县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不服环境影响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进学、杨建龙等十一名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