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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玉华与蒋萧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罗玉华。2015年7月11日,本院收到罗玉华的起诉状,起诉称其与郭镇宁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租地合同,约定郭镇宁租用起诉人罗玉华2.8亩土地用于堆放矿渣,并约定每亩地租金400元。合同执行两年后原承包人郭镇宁在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蒋萧萧。被起诉人蒋萧萧将土地租金从400元涨到800元后,便于2011年至今未支付起诉人的土地租金。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蒋萧萧支付拖欠起诉人罗玉华的租赁费44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罗玉华仅提供了被起诉人蒋萧萧的姓名并未提供其他的相关身份信息及住所。我院通知起诉人予以补正,但起诉人在限期内仍未补正被起诉人的身份信息及住所,造成起诉人罗玉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