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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郁华与邹德进、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郁华,邹德进,颜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陈郁华。被执行人邹德进。被执行人颜志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郁华与被执行人邹德进、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已作出(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被(2015)攸法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新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