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郁华与邹德进、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郁华,邹德进,颜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陈郁华。被执行人邹德进。被执行人颜志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郁华与被执行人邹德进、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已作出(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被(2015)攸法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新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