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辉县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13号申请人辉县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文昌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家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郭村。法定代表人赵光华,该公司总经理。辉县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2385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5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凯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