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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闫某某,男,回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被告于某某,女,回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