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闫某某,男,回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被告于某某,女,回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