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学材于2015年7月21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