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村民委员会与孟庆敏、彭岐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敏,彭岐山,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岐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村。法定代表人秦春锁,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孟庆敏、彭岐山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庆敏、彭岐山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上诉人孟庆敏、彭岐山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妍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