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敏与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张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267号原告郭敏,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刚,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与被告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由原告郭敏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广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