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成国诉罗成斌、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国,罗成斌,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罗成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艳梅,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源滔,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成斌,男,汉族。被告陈红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国诉被告罗成斌、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罗成斌、陈红梅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4035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康保第87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4035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罗成斌、陈红梅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403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