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琼与曹承军、怀宁县高河镇龙霞装饰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琼,曹承军,怀宁县高河镇龙霞装饰经营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汪琼,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曹承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怀宁县高河镇龙霞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琼诉被申请人曹承军、怀宁县高河镇龙霞装饰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承军、怀宁县高河镇龙霞装饰经营部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对申请人汪琼提供担保的坐落在怀宁县高河镇XX第1XXXXX6号房地权证项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