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丕芳与被执行人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丕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3日,大学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高文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1日,文山市人,文山市职工,住文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丕芳与被执行人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文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高文波自愿于2015年3月30日前赔还原告黄丕芳欠款7730元,同年5月30日前赔还欠款7730元,同年7月30日前赔还欠款7730元,并支付2015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若逾期赔还上述任意一笔欠款,原告黄丕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高文波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黄丕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高文波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7月22日全额领取了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