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戚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张秀琴,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志新,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与被告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琴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赤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