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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戚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张秀琴,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志新,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与被告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琴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赤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