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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胡韵萍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学,胡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学,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胡韵萍,女,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成学与被执行人胡韵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8000元、逾期利息9567.44元及本案受理费1750元。本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韵萍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