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宏斌与崔运花、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斌,崔运花,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斌。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运花。被执行人: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代表人:崔运花,该公司监事、董事会成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崔运花、安徽省绿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运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城关分理处账户存款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