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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永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振荣锻件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永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分公司,定襄县振荣锻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永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分公司。住所地:定襄县襄丰小区中段路南。负责人张文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定襄县振荣锻件厂。住所地:忻州市定襄县赵家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卯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永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定襄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振荣锻件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定襄县振荣锻件厂未履行(2015)忻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定襄县振荣锻件厂现有夹杆锤二台、车床三台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金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