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钟华强、唐润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钟华强,唐润妮,陈倩,桂林市华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叠民初字第7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芳华路16号。负责人刘庆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卫荣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邓峰,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华强。被告唐润妮,系钟华强之妻。被告陈倩。被告桂林市华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钟华强,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诉被告钟华强、唐润妮、陈倩、桂林市华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钟华强、唐润妮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钟华强、唐润妮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年利率15.6%,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钟华强账户。当日被告陈倩、桂林市华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被告钟华强、唐润妮借款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几被告均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钟华强、唐润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857.97元,利息3127.91元,罚息8227.21元,支付律师费3960.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钟华强辩称:所欠款项属实,被告愿意先还10000元,余款及利息被告从2015年9月起每月偿还10000元,在2016年2月前还清本息。被告陈倩、桂林市华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华强、唐润妮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857.97元,此款被告钟华强从2015年9月22日起每月偿还10000元至2016年2月还清。二、利息、罚息分两部分:2015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合计11355.12元(此款被告钟华强、唐润妮在2016年2月还清0);第二部分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至还清本金时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5.6%的30%计付。三、被告陈倩、桂林市华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87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39.5元由被告钟华强、唐润妮承担,另由本院退还939.5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权利人可在本调解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