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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