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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西凭祥市夏石镇开发区35号与37号之间的一条小巷里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秦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秦某身上查获3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16克,从李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人民币及4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32克。经鉴定,所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对以上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10时许,吸毒人员秦某经电话联系向被告人李某寻购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广西凭祥市夏石镇交易。当日11时许,李某与秦某在夏石镇开发区35号与37号之间的一条小巷里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秦某身上查获李某交付给的3小包可疑毒品共净重0.16克,从李某身上查获4小包可疑毒品共净重0.32克、秦某给付的毒资100元人民币现金及黑色诺基亚牌直板按键手机1部。经鉴定,所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证人秦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辨认毒品、确认重量笔录及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物鉴(理化)(2015)78号检验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4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涉案违禁品海洛因0.48克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销毁处理。三、涉案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牌直板按键手机1部及毒资人民币1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立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健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