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康培才与李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培才,李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46号原告:康培才。被告:李洲军。原告康培才与被告李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江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培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洲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培才诉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为周转使用向原告借款,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原告给付现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又借给被告500元,共计55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5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李洲军未到庭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分两次借原告现金共计5500元,提供的证据有:一、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因资金需要特向康培才借款人民币5000元(捺印)整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捺印),并于2015年4月20日归还欠款。特立此据,以此为证。立据人:李洲军欠款人:李洲军(捺印)身份证号:370284198408254812。立据时间:2015年1月26日立。”二、载有被告李洲军(捺印)的被告李洲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称,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借的5000元是说给一个朋友担保还款,后被告打电话说把一个老人给撞了,急需2000元,原告又借给了被告500元,但没有打欠条。原告多次打电话索要,被告一直说给,但一直不露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另行向原告借款500元的事实,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培才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康培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洲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洲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培才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