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莱阳市丰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莱阳市益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丰隆工贸有限公司,莱阳市益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莱阳市丰隆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益天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