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倩与青岛拜占庭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倩,青岛拜占庭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吴倩,女,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拜占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李哥庄村。法定代表人魏凯,职务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63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青岛拜占庭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款5688.00元(含执行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吴倩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6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