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被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喜春,沭阳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5年5月20日生女孩方某乙,于2009年1月7日生男孩方某丙,于2013年5月9日生女孩方某丁。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后原告又于2014年10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方某丁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方某丙、女孩方某乙随被告生活,被告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方某乙、方某丙,由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4年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2005年5月20日生女孩方某乙,于2009年1月7日生男孩方某丙,于2013年5月9日生女孩方某丁。现方某丁在原告处生活,方某乙、方某丙在被告处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后又于2014年10月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驻人口登记卡、(2014)沭庙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裁定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处理,但双方并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女孩方某丁现在原告处生活,女孩方某乙、男孩方某丙现在被告处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环境,故女孩方某丁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女孩方某乙、男孩方某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方某丁(2013年5月9日生)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女孩方某乙(2005年5月20日生)、男孩方某丙(2009年1月7日生)随被告方某甲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均自2015年8月起按每子女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对方子女抚养费,均给付至方某丁、方某乙、方某丙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