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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祁县宾馆与郭俊宝企业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宾馆,郭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宾馆。法定代表人程振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俊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俊宝给付申请人祁县宾馆人民币212958.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40元,申请费3095元,但被执行人郭俊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俊宝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每月有工资收入4373.61元,另本院在执行(2009)祁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赵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俊宝、刘丽生、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裁定每月扣留郭俊宝的工资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俊宝在山西省晋中监狱的工资每月1000元,直至总额达到人民币219893.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晨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