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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荣焕与孙国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焕,孙国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红桥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36-3号原告王荣焕,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琴,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志云,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红桥分部,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天骄公寓12号楼101号。代表人毛学忠,该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该分部安全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焕与被告孙国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红桥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焕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王荣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永念速 录 员 张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