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钱艮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艮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家杰,该公司员工。刘剑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钱艮哨,住浙江省瑞安南塘下镇。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钱艮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