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阜宁县环境保护局与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吴苏林浴室、吴苏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环境保护局,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吴苏林浴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66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城南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邱军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施龙虎,该局法制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吴苏林浴室,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卫民西路。负责人吴苏林,农民。阜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阜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吴苏林立即停止使用废旧布料等杂物作为锅炉燃料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被申请执行人吴苏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交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阜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吴苏林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阜宁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阜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评议。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吴苏林在经营浴室过程中擅自使用废旧布料等杂物作为锅炉燃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阜宁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吴苏林作出阜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阜宁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阜宁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阜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