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钟精云与林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钟精云,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上杭县。被告林鹤君,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精云与被告林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精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原告钟精云与被告林鹤君自愿庭外协商解决,原告钟精云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精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钟精云负担。代理审判员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