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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5年3月7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冯伟,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吴兴区阳光水岸小区1幢6楼走廊上,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吴兴区阳光水岸小区门口,将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3、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吴兴区阳光水岸小区1幢楼下,将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4、2015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吴兴区车站新村小区35幢楼下,将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5、2015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将0.4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6、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2015年3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戴山村好又多超市门口,将被告人赵宝芳抓获,并在其随身物品内搜得冰毒1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23克。综上,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作案6起,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约2.83克。经尿样毒品检测,被告人张某系MET类物质(药物)滥用。另查明,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协助抓捕涉嫌吸毒的违法嫌疑人陈某、王某。2015年3月7日,陈某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王某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短信通讯记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湖公物鉴[化][2015]599号检验报告,尿样毒品检测报告书;提取尿样笔录及照片,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以贩养吸,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但量刑时应考虑其个人吸食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协助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立功,但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吸毒工具吸壶一个、锡纸二十五条、打火机一只、吸管一根、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23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璐婷人民陪审员  王丽芬人民陪审员  吴淦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梦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