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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聂春利与扬子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利,扬子立,杨洪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42号原告聂春利,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子立,男,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杨洪飞,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利诉被告扬子立、杨洪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春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春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敬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