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聂春利与扬子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利,扬子立,杨洪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42号原告聂春利,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子立,男,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杨洪飞,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利诉被告扬子立、杨洪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春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春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敬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