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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癸兵诉被告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癸兵,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周癸兵,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沈建华,男,生于1976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癸兵诉被告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癸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癸兵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