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癸兵诉被告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癸兵,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周癸兵,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沈建华,男,生于1976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癸兵诉被告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癸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癸兵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