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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建平盗窃,王建平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72号罪犯王建平,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平犯盗窃罪、绑架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赃款继续追缴。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财产刑及追缴赃款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