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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况敏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99号原告况敏,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况敏之兄,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987-3。法定代表人万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露,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敏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敏经本院依法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