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玲玲与杭州智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玲玲,杭州智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徐玲玲。被执行人:杭州智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刘荣理。申请人徐玲玲申请执行杭州智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198.81元,执行费人民币128.00元,合计人民币15326.81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玲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报告,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执 行 员 李 艳人民 陪 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