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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合肥翔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合肥翔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梅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叔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翔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翔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大统华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翔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