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魏秀田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秀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182号罪犯魏秀田,捕前系中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烟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6)蓬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秀田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7月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徐宇明、崔希亮,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魏秀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零11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魏秀田减刑十一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魏秀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魏秀田非法所得赃款已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罪犯魏秀田现余刑已不足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魏秀田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重要罪犯、涉黑类罪犯减刑审核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秀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非法所得赃款全部退缴,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因罪犯魏秀田现余刑已不足十一个月,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秀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刘笑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