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念稳、郭凤钦等与郭念稳、郭凤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念稳,郭凤钦,巨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念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凤钦。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庆民,该联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郭念稳、郭凤钦与被申请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巨野县人民法院(2011)巨商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念稳、郭凤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