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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洪明与罗新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明,罗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明。被执行人罗新国。张洪明申请执行罗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新国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