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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蔡治红、蔡军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军涛,蔡治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军涛,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2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蔡治红,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治红、蔡军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蔡治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蔡军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军涛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蔡治红未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军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军涛、原审被告人蔡治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蔡军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军涛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斌代理审判员  张 双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