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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军与易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易立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594号原告:杨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立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易本军,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军诉被告易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