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军与易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易立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594号原告:杨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立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易本军,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军诉被告易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