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李运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李运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6668390-6),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号。负责人梅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强。被告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89417-5),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远遥墩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永峰,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隆,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李运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运强、威海市远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5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