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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与杨必宽、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负责人杨磊,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必宽,男,1963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娟,任该公��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必宽、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09)腾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必宽、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1999.86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必宽借款时所抵押的房地产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涉及抵押的条款未生效,且该房产已被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给他人,故该抵押物不能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另被执行人杨必宽无财产可供执行,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未注销登记,但已停止营业,且无办公场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恢字第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