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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郝某某,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大沙沟综合楼。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慧春,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华,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碛塄乡郝家角村。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赵五家湾办事处许家梁村。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古城镇罗家沟行政村乔家沟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于2015年7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贺慧春及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个人经营贷款600万元整,贷款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11.7%,贷款期限一年。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2014年5月29日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本金40万元,剩余560万元办理展期,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到2015年3月19日,展期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11.7%。就该展期,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及其配偶张某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小企业联保贷款保证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凭。现该笔贷款展期亦已届满,但被告仍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5年5月4日,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3291236.28元,利息49573.3元未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所述皆是事实。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公司辩称没有意见。被告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没有意见。被告郝某某辩称没有意见。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枣香情、荣华美业、古城金德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郝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借款凭证复印件1份,展期协议、展期合同复印件1份。3、小企业联保贷款保证合同复印件1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复印件1份。4、关于借款人府谷县枣香情的贷款收回流水单复印件一份,关于借款人府谷县枣香情的借款及还款情况证明。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方均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的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被告方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借款的数额、时间、利息计算方式,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被告方均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个人经营贷款600万元整,贷款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11.7%,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偿还本金40万元,剩余560万元办理展期,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到2015年3月19日,展期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11.7%。就该展期,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91236.28元,利息结至2015年3月19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展期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签订的《小企业联保贷款保证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91236.28元及罚息(罚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60元,保全费760元,由被告府谷县枣香情枣业有限公司、府谷县荣华美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古城金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