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罗宽信与王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宽信,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罗宽信,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王秀娟,女,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娟存款6986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蒙蒙